恤刑
- 拼音
- xù xínɡ
- 注音
- ㄒㄨˋ ㄒ一ㄥˊ
- 繁体
- 恤刑
- 五笔
- ntl gajh
『恤刑』的意思及详解
词语解释
⒈ 慎用刑法。语本《书·舜典》:“钦哉钦哉,惟刑之恤哉。”
⒉ 特指减刑。
⒊ 明代及清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审录刑囚、清理冤滞的官员,常被称为恤刑。始设置于明太祖时,成化后遂成定制。清康熙时裁省。
引证解释
国语辞典
⒈ 语本指使用刑罚应慎重审明,不使枉滥。
引《书经·舜典》:「钦哉!钦哉!惟刑之恤哉!」
唐·陈子昂〈谏用刑书〉:「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聪明,亦非敢欲陛下顿息刑罚,望在恤刑尔。」
⒉ 在用刑之际,应注意某些可以特别加以体恤的情况。
引《明史·卷九五·刑法志三》:「成化八年,命司礼太监王高、少监宋文毅两京会审,而各省恤刑之差,亦以是岁而定 。」
⒊ 职官名。明、清时设置,由中央派往各地复审囚犯、清理冤狱的官员。
引《醒世恒言·卷二〇·张廷父逃生救父》:「你爹全亏种义,一向倒也安乐。如今恤刑坐于常熟,解审去了。」
『恤刑』造句
1、屡劝他缓狱恤刑,~,偏姑父习以为常,遂致怨家挟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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